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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湖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3-09-27
            作者:本站編輯

            湖北省財政廳文件

            鄂財行資發[2009]12號


            關于印發《湖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

            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省直各行政事業單位:

            現將《湖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 請及時反饋給省財政廳。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范資產處置行為,維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湖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直各行政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社會團體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省直單位)。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以下簡稱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使用權轉移或者核銷產權等行為。

            第四條 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按照公開交易、陽光操作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 資產處置范圍和方式

            第五條 省直單位資產處置的具體范圍:

            (一)閑置的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由于被其他新技術代替或已經超過了法律保護期限,造成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降低或喪失的無形資產;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處置資產的權屬必須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不得處置。被設置為擔保物的資產處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省直單位資產處置的具體方式包括:

            (一)調劑。調劑國有資產是指將國有資產以無償轉讓方式變更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

            (二)出售。出售國有資產是指將國有資產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所有權,并按有關規定收取相應收益的資產處置。其方式可采用公開競價、拍賣等方式進行。

            (三)置換。置換國有資產是指以非貨幣性交易的方式變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

            (四)報廢。報廢國有資產是指經有關部門科學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對已經不能繼續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

            (五)報損。報損國有資產是指對發生的壞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

            (六)捐贈。捐贈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愿無償將其有權處置的合法財產贈與給合法的受贈人用于公益事業的資產處置。包括實物資產捐贈、無形資產捐贈和貨幣性資產捐贈等。

            (七)貨幣性資產核銷。貨幣性資產核銷是指對已核定的行政事業單位貨幣性資產損失注銷的資產處置。

            第三章 資產處置審批權限

            第八條 省財政廳資產管理機構負責省直單位資產處置審批及監督管理,并指導、協調省直主管部門及全省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工作。

            第九條 省直單位資產處置審批權限:

            (一)省直單位(含省垂管單位)處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車輛及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原值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資產,由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核實后,報省財政廳按程序審批。

            貨幣性資產核銷一律由財政部門審批;重大資產處置應報省政府審批。

            撤消、合并、改制的行政事業單位,其資產要進行全面的清查,登記造冊,報財政部門核查審批后,方可辦理移交、調撥、封存、拍賣等手續,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隨意處置。

            經批準召開的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進行處置。主辦單位要對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不得擅自占有或處置。

            (二)省直單位凡處置車輛、儀器、設備等資產原值在2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審批、處置、監管,報省財政廳備案。

            省垂直管理、分布在各市、州、縣(市、區)的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原值在20萬元以下的資產(含省非垂直管理、分布在各地的省直單位處置資產,武漢市除外),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上級主管部門對資產處置進行審批、處置、監管,實行屬地交易,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條 省直單位處置規定限額原值在20萬元以下的國有資產,由省直各主管部門比照本辦法中的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制定相應的資產處置程序,由主管部門審核或審批。主管部門審批、處置后,應及時將處置文件報送省財政廳備案,調整電子臺賬。

            第十一條 凡涉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過戶的處置事項,未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房產、交管、國土資源、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相關的過戶、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和省直單位主管部門按照合理、有效、節約的原則,對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超標準配置資產進行調劑,推動行政事業資產的有效整合和共享共用。在本系統所屬單位之間調劑使用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報省財政廳備案;在主管部門與所屬單位之間、不同部門之間調劑使用的,由省財政廳審批,辦理劃轉手續。

            第四章 資產處置程序

            第十三條 省直單位處置規定限額原值在20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單位申報。擬處置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提出資產處置申請,報主管部門簽署審核意見。

            (二)部門審核。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提交的申報處置材料,按規定權限內的處置批復事項,進行處置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財政廳審批。

            (三)資產評估(鑒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確需進行資產評估的,應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項目應按有關規定報財政部門備案或核準;對確需進行資產鑒定的,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資產鑒定,出具專項資產鑒定報告。

            (四)財政審批。財政資產管理機構對主管部門報送的資產處置事項進行核查、審批后,由財政部門下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并及時將批復文件發送給單位及主管部門備案。

            (五)公開交易。凡涉及產權變更的資產處置,必須按照《湖北省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240號)的規定,到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以拍賣、招投標等方式實施交易。

            (六)變更登記。資產處置完畢后,行政事業單位憑財政資產管理機構下達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調整相關會計賬目,辦理產權過戶和資產(電子)臺賬變更登記等手續。

            第十四條 資產處置事項申報時,資產處置單位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交有關文件資料,填報相關表格:

            (一)資產處置書面申請及資產處置申報表;

            (二)能夠證明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復印件、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復印件、固定資產卡片、車輛行車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等;

            (三)具有合法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四)非正常損失責任的認定及處理文件;

            (五)單位資產處置公示材料;

            (六)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的情況下處置國有資產的,須提供有權做出決定的機構批文;

            (七)單位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八)其他按要求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五章 處置收入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五條 處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讓、報廢報損國有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資產出售、出讓收入、報廢報損資產殘值變價收入、報損資產賠償收入、置換差價收入等。

            第十六條 省直單位資產處置收入,按照《湖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征收與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繳入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收益征管辦公室在銀行開設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財政專戶”(以下簡稱省財政專戶)。

            第十七條 省直單位所取得的資產處置收入,在扣繳國家稅金及允許列支的有關處置費用后,應于合同約定的繳款期限5個工作日內,由執收單位或購買人直接將款項繳入省財政專戶。

            設在市、州、縣(市、區)的省垂直管理部門,包括工商、地稅、技術監督、 藥品監督以及交通(高管、公路、運管、費收)、水利、教育、監獄、環保等單位所取得的資產處置收入,實行屬地收繳原則,由各單位或產權交易機構,在扣繳國家稅金及允許列支的有關處置費用后,由其將資產處置的凈收入,在合同約定的繳款期限10個工作日內,直接繳入省財政專戶。

            第十八條 省直單位資產處置收入,主要用于繳入單位的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事業的發展。

            第十九條 省直單位資產處置收入的使用,由單位提出申請,經省財政部門資產管理機構會同部門預算管理機構審核,報領導審批后,由省財政國庫辦理撥付手續。

            省直單位當年繳入的資產處置收入,原則上納入次年單位部門預算安排使用。因特殊原因當年確需使用的,由單位提出申請,經省財政部門資產管理機構會同部門預算管理機構審核,報領導審批后,由預算追加支出指標,由省財政國庫辦理撥付手續。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

            第二十條 財政資產管理機構和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地、本部門國有資產處置的監管,定期不定期對各單位資產處置情況進行檢查,防止國有資產在處置環節中流失。

            各主管部門和單位要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建立健全資產處置管理制度,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條 財政資產管理機構、省直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分別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省直單位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改革改制過程中的資產處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發布以前的有關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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