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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規則(試行)
            發布日期:2013-09-27
            作者:本站編輯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以下簡稱排污權)交易行為,維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保障排污權交易依法、有序進行,根據《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試行辦法》(鄂政發[2008]62號),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排污權交易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愿平等、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于湖北省行政區域內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活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湖北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市場運行跟蹤管理系統,監督交易合同履行,根據交易機構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憑證辦理交易雙方主要污染物排污權確認手續;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確認文件,重新核發排污許可證,負責對交易雙方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交易機構負責為排污權交易提供場所、設施、信息等服務,履行交易鑒證職能。

            第六條 排污權交易過程中的交易服務費,由交易機構按省物價、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標準據實收取。

            第二章 交易主體

            第七條 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主體為轉讓方和受讓方。

            轉讓方是指合法擁有可供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權的單位。受讓方是指因實施建設項目(國家或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許可量的排污單位。

            第八條 排污權交易主體資格需經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九條 排污權交易一般采取協商轉讓、電子競價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一)協商轉讓。是指轉讓排污權只有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雙方協商確定價格。

            (二)電子競價。是指轉讓排污權有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在價格成為競爭唯一指標的情況下,通過交易機構電子競價交易系統進行分輪連續報價,確定報價最高者為受讓方的交易方式。

            (三)其他方式。是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條 采取電子競價方式轉讓排污權時,由交易機構按照《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電子競價交易規則(試行)》組織實施;采取其他方式轉讓排污權時,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條 排污權交易程序依次分為轉讓委托、轉讓委托受理、掛牌公告、意向受讓登記、意向受讓受理、確定交易方式、交易管理、成交簽約、交易價款結算、受讓保證金退還、交易鑒證與資金交割、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轉讓委托:排污權轉讓方須向交易機構提交《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轉讓委托書》等轉讓委托文件。轉讓方對其所提交轉讓申請文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轉讓方須允許交易機構將轉讓標的細分后轉讓。

            轉讓方須向交易機構提交以下文件:

            1、《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轉讓委托書》;

            2、《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轉讓核準意見書》;

            3、交易機構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轉讓委托受理:交易機構在收到所需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文件進行形式審查,審查通過的,向轉讓方出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轉讓委托受理通知書》;審查不通過的,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掛牌公告:交易機構應根據轉讓方提交的轉讓委托文件,在受理排污權轉讓委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制作《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轉讓公告》,并在交易機構網站上刊登,公開披露有關排污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掛牌公告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轉讓公告》包括以下內容:

            1、轉讓標的名稱;

            2、轉讓標的數量;

            3、交易競價基價;

            4、掛牌時間及期限;

            5、受讓方須具備的條件;

            6、受讓登記時間;

            7、受讓登記聯系方式;

            8、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第十五條 意向受讓登記:掛牌公告時間同時為意向受讓登記時間。意向受讓方在受讓登記時,以轉讓標的交易競價基價受讓全部意向受讓數量所需金額的30%繳納受讓保證金,并向交易機構提交以下文件:

            1、《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受讓申請書》;

            2、《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受讓核準意見書》;

            3、交易機構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意向受讓方對所提交意向受讓申請文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意向受讓登記期間,如轉讓標的情況發生變化,并可能影響排污權交易正常進行時,轉讓方應立即書面通知交易機構。

            第十七條 意向受讓受理:交易機構在收到所需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文件進行形式審查,審查通過的,出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受讓申請受理通知書》;審查不通過的,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確定交易方式:

            (一)經公開征集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后,在掛牌公告期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由交易機構按照本規則第九的規定,確定相對應的交易方式。

            (二)交易機構在其網站發布交易方式確定通知,并告之轉讓方和已被受理受讓申請的意向受讓方。

            第十九條 交易管理:

            (一)在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時限內,受讓方累計受讓的排污權不得超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范圍。

            (二)在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停交易,按規定程序報審后再次進行:

            1、轉讓標的權屬在政策、法律事項中有爭議的;

            2、交易價格低于當期交易競價基價的;

            3、第三方對轉讓標的權屬提出爭議,且提供證明材料的;

            4、經交易機構確認,轉讓方認為須暫停交易的。

            第二十條 成交簽約:

            (一)采取協商轉讓方式交易時,交易雙方在交易機構組織下,根據協商價格簽訂《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合同》。

            (二)采取電子競價方式交易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競價結果正式簽訂《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合同》。

            (三)采取其他方式交易時,由交易機構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組織交易雙方正式簽訂《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合同》。

            第二十一條 交易價款結算:

            (一)交易雙方簽訂《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合同》后,受讓方此前繳納的受讓保證金用于沖抵交易價款,余款在《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轉入交易機構指定賬戶。

            (二)交易價款實行統一結算。

            (三)交易價款應來源于受讓方銀行賬戶。

            (四)交易價款統一以人民幣結算。

            第二十二條 受讓保證金退還:

            (一)沒有通過資格審核的意向受讓方,交易機構在公告期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全額退還。

            (二)意向受讓方參與競價但沒有取得受讓權的,其保證金在競價交易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由交易機構全額退還。

            (三)意向受讓方取得一定的受讓權但交易價款未達到受讓保證金金額的,其受讓保證金與交易價款差額部分在競價交易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由交易機構退還。

            (四)意向受讓方取得競價資格但未參加交易機構組織的競價交易的,或參與競價但不履行相關程序的,其所交保證金不予退還。

            (五)已取得受讓權的意向受讓方,不按期與轉讓方簽訂《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合同》的,或不履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合同》的,視同放棄受讓權,其繳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六)交易機構退還受讓保證金時,不計利息。

            第二十三條 交易鑒證與資金交割:

            (一)交易機構在收到受讓方全部交易價款、并完成結算手續后,向交易雙方出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鑒證書》,同時抄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二)交易機構在向交易雙方出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鑒證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扣除交易服務費后的交易價款余額(不計利息)轉入轉讓方指定賬戶。

            第二十四條 變更登記:交易雙方各自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鑒證書》,到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確認手續??h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確認文件,辦理排污申報登記變更手續,重新核發排污許可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在排污權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終止排污權交易活動,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交易行為無效。

            (一)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在交易機構進行交易的;

            (二)轉讓方不履行相應的批準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排污權的;

            (三)轉讓方或受讓方相互串通的。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以及交易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由省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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