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電子競價交易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以下簡稱排污權)電子競價交易行為,維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根據《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試行辦法》(鄂政發[2008]62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規則(試行)》(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排污權電子競價交易,是指兩個以上競買人參加排污權交易時,在價格成為競爭唯一指標的情況下,競買人通過交易機構電子競價交易系統進行分輪連續報價,確定報價最高者為受讓方的交易方式。
第三條 排污權電子競價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愿平等、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交易機構是本規則所稱排污權電子競價交易活動的組織機構,負責為排污權電子競價交易提供場所及相關服務。
第五條 參加排污權電子競價交易活動的交易雙方,應仔細閱讀交易機構《電子競價系統操作指南》,嚴格遵守《試行辦法》、《交易規則》,按照本規則規定參加排污權電子競價交易,并對自己執行本規則的行為負責。
第六條 湖北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排污權電子競價交易過程進行監督。
第二章 電子競價交易方式
第七條 參加電子競價交易活動的必須是競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競買人可以通過《湖北省排污權交易電子競價操作代理授權書》委托競價操作代理人替其進行電子競價操作。
第八條 電子競價交易采取分輪競價的方式,針對每基本計量單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權的價格進行競價,產生一個受讓方后,該受讓方以其申請購買的最大數量(在轉讓標的余量允許的范圍內)受讓,該輪電子競價交易結束。上輪競價未取得受讓權的競買人,直接參加下輪競價。
第九條 每輪電子競價交易結束后,交易機構根據電子競價交易系統確定的受讓方、成交價格和受讓數量,當場出具《湖北省排污權交易電子競價成交確認單》,并由受讓方簽字確認。
第十條 上輪電子競價交易結束后,轉讓標的已全部轉讓的,本次電子競價交易結束。
第十一條 本次電子競價交易結束后,獲得受讓權的競買人,應根據《湖北省排污權交易電子競價成交確認單》的價格簽訂《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合同》。
第十二條 在規定時間內只有一個競買人辦理電子競價登記確認手續,或者上輪電子競價交易結束后轉讓標的尚未全部轉讓,但只剩下一個競買人的,由轉讓方與該競買人協商價格,協商不成的,停止該輪交易。
第十三條 每輪電子競價交易結束后,轉讓標的尚未全部轉讓,且仍有兩個以上競買人的,由交易機構組織下輪電子競價交易。
第十四條 電子競價交易報價開始后,在應價時間內沒有一個競買人應價的,本次電子競價交易結束。
第三章 電子競價交易報價
第十五條 電子競價交易報價采取連續報價方式,競買人在應價時間內通過電子競價系統報價,報價指令未確認前可撤回或更改,經確認后,不得撤銷。
第十六條 電子競價的首次報價不低于競價基價,再次報價高于前次報價,成為最新報價,原報價即喪失其約束力。
第十七條 電子競價交易加價方式為規定加價幅度的整數倍。
第十八條 當前最高報價均在交易機構電子競價交易系統中即時顯示,最高報價結果以電子競價交易系統記錄數據為準。應價時間截止,本輪最高報價即為成交價格,最高報價的競買人即為受讓方。
第四章 電子競價交易流程
第十九條 排污權交易活動進入電子競價交易程序時,競買人繳納的受讓保證金自動轉為競價保證金。
第二十條 競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在規定時間到達交易機構指定的電子競價場所,辦理電子競價登記確認手續,領取電子競價系統登陸用戶代碼、口令,并在指定席位就座。
第二十一條 參加電子競價的競買人對其電子競價系統登陸用戶代碼、口令負有保密責任,凡使用其用戶代碼所進行的一切競價操作均為競買人完全認可。
第二十二條 競價主持人提前進場,啟動電子競價交易系統。競價主持人由交易機構指派,負責主持電子競價交易。
第二十三條 競買人在電子競價交易系統啟動后登錄電子競價交易報價系統。
第二十四條 競價主持人宣布電子競價交易正式開始,競買人開始報價。
第二十五條 交易機構根據電子競價結果出具《湖北省排污權交易電子競價成交確認單》。
第二十六條 獲得受讓權的競買人與轉讓方簽訂《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合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競買人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視同該競買人違約,交易機構有權取消該競買人電子競價資格,并全額扣除該競買人競價保證金:
1、意向受讓方取得電子競價資格但未參加交易機構組織的電子競價交易的;
2、競買人違反交易機構《電子競價會場紀律》、勸阻無效的;
3、競買人參加交易機構組織的電子競價交易,但未按規定辦理電子競價交易登記確認手續的;
4、競買人未按規定登錄電子競價交易報價系統的;
5、競買人在每輪電子競價交易結束后,未按規定確認電子競價交易結果的。
第二十八條 競買人未按本規則進行操作,導致其競價失敗的,后果由競買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預見導致競價交易無法正常進行,不可預見指超出交易機構可控范圍的并且無法避免或無法克服的事件。如地震、水災、火災、戰爭、單臺電腦故障等因素導致某一競買人不能(或延緩)參與競價系統報價的,該競買人作為意外原因退出本輪競價處理,參與下次(輪)競價。
第三十條 已取得受讓權的競買人,放棄受讓權的,轉讓標的仍歸轉讓方所有,由交易機構另行組織交易。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由湖北省環保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