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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出讓金收支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日期:2013-09-27
            作者:本站編輯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出讓金收支管理暫行辦法

            鄂財建規[2009]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充分體現環境資源的有價性,完善環境資源價格體系,建立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價費機制,促進我省環境質量的逐步好轉,根據《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試行辦法》、《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辦法實施細則》等規章制度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北省行政區域內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出讓金(以下簡稱出讓金)的收繳、使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出讓金是指為體現環境資源國有化原則,將無償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權,通過公開拍賣競價轉讓所取得的收益。

            第四條 出讓金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繳入同級國庫,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出讓金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環保部門負責收取。收取時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

            第六條 財政、環保、物價部門和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能,加強對出讓金收繳、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出讓金收繳管理

            第七條 出讓金按照規定的拍賣底價,在指定的交易機構內通過公開拍賣取得。

            轉讓依法取締、關閉排污單位原無償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所得收益,扣除交易手續費后,作為出讓金收入全額上繳省級財政。

            單位出讓無償取得富余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按規定在指定交易機構進行,出讓金扣除交易手續費后的70%歸轉出讓單位所有,30%上繳排污單位所在地的同級財政。

            第八條 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實行政府非稅收入改革的地方,出讓金的收取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沒有實行政府非稅收入改革的地方,出讓金實行就地繳庫,即負責收取出讓金的環保部門根據排污權交易合同填寫“湖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隨出讓金繳納通知單一并送達排污權交易單位,由排污權交易單位持“湖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在規定時限內到商業銀行辦理繳款。

            第九條 出讓金暫列《2009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類“非稅收入”99款“其他收入”99項“其他收入”科目。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三章 出讓金使用管理

            第十條 出讓金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申報、安排和使用,實行??顚S?,分級管理。各級財政和環保部門每年根據排污權交易工作重點和上年度出讓金收入情況,按照“量入為出、統籌安排、保證重點、注重績效”的原則,編制出讓金年度支出預算。

            第十一條 出讓金重點用于下列項目的撥款補助或者貸款貼息:

            (一)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項目。

            (二)重點區域大氣污染治理項目。

            (三)滿足達標排放和總量控制要求的企業開展污染深度治理。

            (四)與排污權交易相關的技術研究。

            (五)排污權交易平臺的建設與維護。

            第十二條 符合上述范圍的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有健全的財務管理體系的機構或企事業單位,均可向所在地的財政、環保部門提出申請出讓金的支持。

            第十三條 需申請省級支持的項目,每年集中進行,各市(州)環保和財政部門于每年六月以前將本地區的申報項目審核匯總后聯合上報省環保部門和財政部門進入項目庫。

            第十四條 省環保部門對項目的申報條件、材料完整性、真實性以及項目的環境效益等進行初審,財政、環保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進行論證評審,按項目的輕重緩急及專家評審結果排序后,根據當年資金預算,擬定補助的項目和金額,報省政府批準后下達。

            第十五條 出讓金的支出預算。省級出讓金用于省直項目時,由省級國庫集中支付到項目單位;省級出讓金用于地方項目時,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環保部門聯合下達項目預算,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到項目所在市、縣財政和環保部門,各市縣財政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要求支付到項目單位。

            地方出讓金的使用,由地方財政部門會同環保部門聯合下達項目預算。

            第十六條 項目具備開工條件并正式實施后,財政先撥付補助金額的60%給項目承擔單位。補助金額的余款按項目完成進度及時撥付給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或承擔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項目預算,確保項目進度和質量。項目實施過程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財務規章制度、招投標管理規定,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資金,并于年度終了一個月內向同級財政、環保部門提交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報告。

            第十八條 省級安排的項目,確需要調整的,按項目確定的程序辦理報批手續后實施。環保、財政部門對出讓金補助項目實行跟蹤管理,對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實行監督檢查。

            各市、縣財政、環保部門在年度終了后的二個月內,將出讓金使用情況以及各補助項目的實施情況報省財政部門、環保部門和物價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項目完成后,由項目審批部門(環保、財政部門)對項目進行驗收。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對在出讓金的收繳、使用過程中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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