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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規范文化產權交易管理促進湖北華中文化產權交易所發展的意見
            發布日期:2013-09-27
            作者:本站編輯

            中共湖北省委宣傳部

            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文化廳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廣播電影電視局

            湖北省新聞出版局

            鄂宣發[2011]3號


            關于規范文化產權交易管理

            促進湖北華中文化產權交易所發展的意見

            文化產權交易市場是文化產業要素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快文化產權交易市場建設,為全省文化改革發展提供支撐,是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戰略決策。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組建湖北華中文化產權交易所的通知》(鄂政發[2010]55號)要求,為推動我省文化企事業單位改革改制重組,加快文化產權流轉,現就規范文化產權交易管理,促進湖北華中文化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華中文交所)發展制定如下意見。

            一、明確國有文化產權轉讓進場交易范圍,嚴格執行國有文化產權進場交易制度

            國有文化產權主要包括: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國有文化企業(包括國有控股文化企業、參股文化企業)所持有的股權、債權;房屋、建筑物、附著資產的土地、機器設備、機動車、庫存呆滯出版物、廣告抵債物等有形資產;公共文化資源使用權、版權、廣告經營代理權、商標等無形資產。

            全省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國有文化企業所持有的國有文化產權有償轉讓給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時,必須進入華中文交所公開進行。

            (一)國有文化產權轉讓“應進必進”,實現國有文化產權轉讓進場全覆蓋。全省各級宣傳文化管理部門、國有文化資產管理部門在審批文化單位的改制、重組、兼并、聯合過程中涉及的國有文化產權轉讓時,除在同一授權經營機構和企業集團內發生產權變動外,必須在批文中明確要求進入華中文交所公開進行,實現國有文化產權轉讓“應進必進”。

            (二)規范國有文化產權交易的審批和辦理程序。全省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國有文化企業國有文化產權交易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單位申報。擬進行產權轉讓的文化單位提出申請,報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核及處置意見。

            2、部門審核。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按規定權限進行審核。涉及重大國有文化資產變動事項,行政主管部門按《財政部、中宣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于在文化體制改革中加強國有文化資產管理的通知》(財教[2007]213號)要求,報同級黨委宣傳部門同意。

            3、財政審批。財政部門履行國有文化資產的監管職責,對申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資產處置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后,下達《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復函)》,批文中應明確要求進入華中文交所公開交易。

            4、資產評估(鑒定)。文化單位處置資產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項目應按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備案;對確需進行資產鑒定的,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資產鑒定,出具專項資產鑒定報告。

            5、進場交易。文化單位應通過華中文交所網站公示的會員單位或華中文交所網站等向華中文交所申請文化產權轉讓。華中文交所應及時通過直接上門、委派會員等方式提供服務。

            6、變更登記。文化產權交易完成后,文化單位憑財政部門下達的《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復函)》和華中文交所出具的《湖北華中文化產權交易所產權交易鑒證書》,調整資產賬務,辦理產權過戶和工商變更登記等手續。

            (三)嚴格國有文化單位產權變動登記和工商登記審核制度。文化單位申請國有文化產權轉讓變動登記時,應向國有文化資產管理部門提交《湖北華中文化產權交易所產權交易鑒證書》才能辦理產權變動登記手續。國有文化企業或事業法人因改制、收購或轉讓國有文化產權,申辦相關工商登記時,應向工商部門提交華中文交所出具的《湖北華中文化產權交易所產權交易鑒證書》。

            (四)嚴肅查處國有文化產權交易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文化單位國有產權未按規定進場交易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按照《湖北省國有企業開展廉潔風險防控工作的意見》(鄂辦發[2010]31號)和《關于違反國有、集體產權交易法律法規行為的紀律責任追究暫行辦法》(鄂紀發[2004]7號)處理。

            二、積極引導和鼓勵非國有文化產權進場交易,實現文化產權“能進皆進”

            鼓勵非國有文化產權進入華中文交所發布轉讓信息,實現文化產權“能進皆進”。獲財政專項資金資助的非國有文化單位的文化產權轉讓應進入華中文交所公開進行,再次申報財政專項資金資助的單位須提供文化產權進場交易清單和《湖北華中文化產權交易所產權交易鑒證書》。文化產權進場交易將作為非國有文化單位獲得財政專項資助的前置審核條件。

            三、完善華中文交所運作和管理機制

            (一)豐富交易品種,創新交易方式。華中文交所要設立符合市場需求的交易體系;建立全省文化產權交易產業項目庫,通過網站免費發布項目信息;在文化領域開展標準化、等份化的文化藝術品交易,探索有利于文化產權流動、投資者便利進出的交易方式。

            (二)完善文化產權交易的規則和制度體系。華中文交所要建立健全交易規則和內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掛牌審核、信息內容認定和披露、交易方案確定和實施、交易主體和資金結算等職責,確保文化產權交易有序進行,保護交易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三)注重防范各類風險。華中文交所要注重防范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的潛在風險,對交易產品內容和文化安全等問題進行界定,確保市場交易產品內容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防范各類產權糾紛,加強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加強市場自律和投資者風險教育,要探索引入擔保機制,防范交易品種帶來的風險。

            (四)加強績效考評體系建設。華中文交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運營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加強運營團隊建設,提高市場營運水平,不斷提升經營效益。

            (五)加強會員隊伍建設。華中文交所要廣泛發展會員,建立市(州)、縣(市、區)多層次、全覆蓋的服務網絡體系,要加強會員培訓和管理,提高服務意識和質量,簡化申請程序,主動為文化單位提供便捷服務。

            四、積極為華中文交所發展提供政策支持

            加快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發展,推動文化產權進場公開、公平、公正交易,是培育我省文化產業流轉市場的戰略性舉措,有利于促進文化產權流轉和文化產業又好又快發展。各地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對華中文交所的支持,充分利用好有關文化產業和文化產權交易資源,為華中文交所建設和發展提供政策保障。

            (一)加大宣傳力度。華中文交所建設和發展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全省宣傳文化管理部門要加大對華中文交所的宣傳,提高文化單位對文化產權交易政策、流程、規則等的了解。

            (二)支持華中文交所完善服務體系。各地相關部門要在當地發展文化經紀機構、經紀人、專業機構成為華中文交所會員,為文化單位提供便捷服務。

            (三)推動文化產權進場交易。各地相關部門要按照文化產權“應進必進、能進皆進”的要求,協調和推動當地文化產權進入華中文交所交易。

            (四)加大財政扶持力度。2011年至2015年,省財政每年在優勢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用于華中文交所建設和發展,對公共服務項目給予一定補貼。

            (五)鼓勵探索金融創新。文化產業投資基金優先支持華中文交所掛牌招商項目;鼓勵華中文交所與金融機構、擔保機構、風險機構等建立戰略合作伙伴關系,開展股權質押、知識產權質押等融資活動,共同促進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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