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版權交易中心應當自受理日起60日內審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請,申請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相應的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1. 表格內容填寫不完整、不規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
2. 提交的鑒別材料不是《條例》規定的軟件程序和文檔的;
3. 申請文件中出現的軟件名稱、權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證明文件的;
4. 申請登記的軟件存在權屬爭議的。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要求申請人補正其他登記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閱軟件登記公告以及可公開的有關登記文件。軟件登記公告的內容如下:
1. 軟件著作權的登記;
2. 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事項;
3. 軟件登記的撤銷;
4. 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