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登記涉及著作權法第三條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術攝影作品、影視作品、錄像作品、工程和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等。
版權登記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1. 文字作品;
2. 口述作品;
3. 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 美術、建筑作品;
5. 攝影作品;
6.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 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 計算機軟件;
9.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記機關不予版權登記:
1.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2. 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
3. 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