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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具交易憑證操作細則
            發布日期:2013-09-29
            作者:本站編輯

            第一條 為規范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產權交易憑證的行為,根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產權交易憑證,是指產權交易機構為產權交易各方出具的證明企業國有產權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履行相關程序后達成交易結果的憑證。

            第三條 產權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受讓方依據合同約定將產權交易價款交付至產權交易機構資金結算賬戶,且交易雙方支付交易服務費用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并通知交易雙方的經紀會員領取。

            第四條 產權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產權交易合同》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生效的,產權交易機構在交易雙方簽訂交易合同后出具政府相關部門審批所需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證明。交易合同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后,交易機構應當根據批準情況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五條 產權交易機構不得對交易項目重復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六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載明如下事項:項目編號、簽約日期、掛牌起止日、轉讓方全稱、受讓方全稱、受托經紀會員全稱、轉讓標的全稱、交易方式、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價格、交易價款支付方式、產權交易機構審核結論等內容。

            第七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使用統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寫或涂改。

            第八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加蓋產權交易機構印章。

            第九條 產權交易憑證出具后,相關主體提出產權交易雙方在產權交易過程中存在主體不合法、程序不合規、提交虛假材料等違規情形,經確認出具產權交易憑證的前提條件不能成立時,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撤銷該項目的產權交易憑證。

            第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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