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交易資金結算行為,根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交易資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和產權交易價款。
交易保證金是意向受讓方按《產權轉讓公告》的約定向產權交易機構交納的用于保證意向受讓方遵守交易規則、履行承諾的貨幣資金。
產權交易價款是受讓方依據《產權交易合同》的約定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向轉讓方支付用于購買轉讓標的的貨幣資金。
第三條 產權交易機構實行交易資金統一進場結算制度,開設獨立的結算賬戶,組織收付產權交易資金。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保證結算賬戶中交易資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交易雙方為同一實際控制人的,經產權交易機構核實后,交易資金可以場外結算。
第四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后,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可以根據約定轉為產權交易價款。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保證金從保證金專用賬戶轉入產權交易價款結算賬戶。
其他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由產權交易機構在確定受讓方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全額返還。
第五條 《產權交易合同》約定價款支付方式為一次性付款的,結算的產權交易價款數額為成交金額;《產權交易合同》約定價款支付方式為分期付款的,結算的產權交易價款數額不低于首付金額。
第六條 《產權交易合同》約定價款支付方式為分期付款的,除產權交易價款的首付款外,交易雙方可以自行約定其余價款的結算方式。
第七條 交易資金一般以人民幣進行結算;以外幣結算的,交易雙方應當提前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申請,并以外匯管理部門限定的外幣幣種結算。產權交易價款以外幣結算的,交易雙方應當按照外匯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辦理結算手續。
第八條 產權交易價款以人民幣結算的,應當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一)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后,受讓方應當在產權交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產權交易價款支付到產權交易機構的結算賬戶,產權交易機構向受讓方出具收款憑證,并通知轉讓方。
(二)權屬變更手續完成后,轉讓方會同經紀會員攜帶權屬變更的證明文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收款憑證到產權交易機構辦理產權交易價款劃轉。交易雙方對價款劃轉另有約定的,經產權交易機構審核后,可以從其約定。
(三)對符合產權交易價款劃轉條件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轉讓方要求辦理交易價款劃轉手續的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交易價款劃轉。
(四)交易雙方應當按照產權交易市場的收費標準支付交易服務費用,交易機構在收到服務費用后,應當出具收費憑證。
第九條 產權交易資金不得由產權交易機構以外的第三方代為收付。
第十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的活期存款基準利率,結算產權交易價款的利息。
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次日起至《產權交易合同》生效當日,產權交易價款的利息歸受讓方所有;《產權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至交易價款從產權交易機構劃出當日,產權交易價款的利息歸轉讓方所有。
第十一條 產權交易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產權交易機構所在地政府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并在產權交易機構的工作場所和信息平臺公示。
交易機構不得擅自從交易價款中抵扣交易服務費用。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