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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記受讓意向操作細則
            發布日期:2013-09-29
            作者:本站編輯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開發布后意向受讓方的登記和資格確認行為,根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產權交易機構實行委托代理制。意向受讓方可以在產權交易機構網站上公告的經紀會員名單中自主選擇經紀會員,并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關系。

            第三條 產權轉讓信息發布期間,意向受讓方應當委托經紀會員到產權交易機構查閱產權轉讓標的的相關信息和材料。

            第四條 意向受讓方應當委托經紀會員填寫《產權受讓申請書》,主要包括意向受讓方的基本情況、受讓標的、受讓底價、相關承諾、受托經紀會員核實意見等內容。

            第五條 意向受讓方應當在信息公告期限內,委托經紀會員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產權受讓申請,并遞交《產權受讓申請書》及相關附件材料,確認已知曉《產權轉讓公告》載明的所有內容和交易條件,并承諾遵守市場規則。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對提出申請的意向受讓方逐一進行登記。

            第六條 意向受讓方對《產權受讓申請書》填寫內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受托經紀會員應當對意向受讓方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規性進行核實,并出具核實意見。

            第七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收到受讓申請材料次日起2個工作日內,對《產權受讓申請書》及其附件材料的齊全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

            第八條 登記的意向受讓方不符合《產權轉讓公告》中的受讓方資格條件,或提出帶有附加條件的受讓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齊全性和合規性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通過經紀會員告知意向受讓方。意向受讓方應當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2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做出調整。

            第九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按照《產權轉讓公告》中的受讓方資格條件審核意向受讓方受讓資格,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意向受讓方是否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遵守市場規則作出承諾;

            (二)經紀會員是否對材料進行核實,核實意見是否明確具體;

            (三)意向受讓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產權轉讓公告》中的受讓方資格條件及解釋說明的相關要求;

            (四)意向受讓方為法人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內部決策程序或批準程序;

            (五)意向受讓方提交的資信證明文件是否符合《產權轉讓公告》的要求;

            (六)管理層及其關聯方參與受讓的,是否作出相關承諾并提供收購資金來源合規的證明;轉讓標的企業及其產權持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參與受讓的,是否提供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未經信息發布的受讓方資格條件,不得作為確認意向受讓方受讓資格的依據。

            第十條 管理層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讓標的企業的國有產權:

            (一)經審計認定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

            (二)故意轉移、隱匿資產或者在轉讓過程中通過關聯交易影響標的企業凈資產的;

            (三)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或者與有關方面串通,壓低資產評估結果以及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

            (四)違反有關規定,參與國有產權轉讓方案的制訂以及與此相關的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底價確定、中介機構委托等重大事項的;

            (五)無法提供受讓資金來源合規證明的。

            第十一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信息發布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經紀會員向轉讓方出具《受讓資格確認意見函》,書面告知對登記的意向受讓方的資格確認意見。

            第十二條 轉讓方應當在收到產權交易機構《受讓資格確認意見函》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如認為意向受讓方不符合公布的受讓方資格條件的,應當經受托經紀會員核實后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書面意見,說明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轉讓方逾期未予回復的,視為同意產權交易機構作出的資格確認意見。

            第十三條 轉讓方對產權交易機構確認的意向受讓方資格有異議,應與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協商,必要時可以就有關爭議事項征詢國資監管機構意見。

            第十四條 經征詢轉讓方意見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通過經紀會員向意向受讓方出具《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并同時通過經紀會員抄送轉讓方。

            《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應當明確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的金額和截止日期。截止日期一般為產權交易機構出具《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

            第十五條 意向受讓方應當在《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向產權交易機構交納交易保證金(以到達產權交易機構指定賬戶為準)。意向受讓方按規定交納交易保證金后獲得資格確認。意向受讓方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資格。

            第十六條 未獲得資格確認的意向受讓方如有異議,經受托經紀會員核實后,可以在收到《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次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受讓資格復核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說明提出異議的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出具資格確認的復核意見。

            第十七條 獲得資格確認的意向受讓方如要求轉讓方對《產權轉讓公告》的有關內容作出解釋或說明的,應當通過經紀會員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由產權交易機構審核后通知轉讓方。轉讓方應當在收到產權交易機構通知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轉讓方逾期未答復的,產權交易機構可中止交易,并由轉讓方按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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